英文标识符命名规范
该规范引用ICA数据标准平台 ,解释原文: 英文标识符命名规范 (opens new window)
# 语言使用规范
• 使用 U.S. English 来拼写标识符。
例如,使用Color,而不是Colour。
• 尽可能使用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的缩写,可参考RFC EditorAbbreviations List (http://www.rfc-editor.org/materials/abbrev.expansion.txt)中带星号的,并且全部大写。
例如,使用HTML orID(for identity),但是不要使用temp来表示temperature。
• 名字的长度:中文不超过20个字符,英文不超过50个字符。
# 功能命名规范
• 属性, 服务和事件,以及对应参数的英文标识符需要使用『大骆峰命名法』且不带任何标点。
注1:必须以字母必须以字母开头,且只包含字母和数字。
注2:若是同一个功能的多例化,如开关1,2,3,命名时可以在功能名称后加上下划线和编号,例如,开关1,2,3, 可以命名为Switch_1, Switch_2, Switch_3。
• 属性(Property)的英文标识符要使用名词,或者断言。
例如,Temperature(温度),IsClosed(是否关闭的状态)。
• 服务(Service)的英文标识符名称要使用以动词开头。
例如,GetColor 或者 ToggleSwitch。
• 事件(Event)的英文标识符需要描述代表的事件含义。
例如,Error,Warning,Notification。
• 参数的英文标识符需要有一个描述性的命名,以便理解参数的具体含义。
上次更新: 2024/09/06, 23:23:16